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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协议, 租赁合同法律依据

添加时间:2022年1月6日 来源: 南京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byzlxjlaw.cn/

宋律师,南京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人才租赁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乙方储备人才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租赁事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 等 名人员到甲方从

事 工作,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由乙方代理保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试用期为 月。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自身用人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为被租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遵守及相关劳动政策;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调换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作量;有权依照本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规定与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并实施上岗后的现场管理。

4、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查阅在岗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依天津市工资指导价位及按时支付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为


应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计发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6、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享受的休息休假;因生产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其延时时间和报酬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发给必要的保护用品,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在上岗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从事特种工作的必须依法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本协议期内如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协助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并由甲方负担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

9、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由乙方处理,并自退回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费:

在试工期内达不到上岗条件和要求的;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上岗后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劳动教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甲方应将有关其违纪事实和违纪情况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

10、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自退回乙方处理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费;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继续委托乙方进行人事代理,保管其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并办理其它相关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上岗协议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员的;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1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解除,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12、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相关材料定期交乙方管理。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受甲方委托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2、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接转,代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按时代发工资、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存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同时协助解决劳动争议所引起的纠纷。

3、负责保管劳务派遣人员的户籍关系。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人事代理费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撤回劳务派遣人员,并追究甲方的责任。

5、甲方如出现岗位空缺,乙方可为甲方推荐所需人才。

6、在本协议期内,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乙方须尽快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并协助甲方追索其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违法、违纪或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乙方有权扣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至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协助甲方追究有关责任。

其他服务:

1、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评定职称,且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为其代理职称评审申报审核等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负担。

2、甲方应严格保证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用工实行监督,并进行回访。

3、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


4、在本协议期内,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人员负责,与乙方无关。

费用结算

1、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等付给乙方,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发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代缴各种社会统筹保险。





4、工资发放形式:

协议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如需续签本协议,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时续签,如未在签订时间内续签,本协议则视同延长一个协议期。

3、如需变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其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本协议期内,遇有国家政策和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变化的,相应调整本协议内容。

3、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则

1、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2、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同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同时生效、同时废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知识要点:


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 、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房产租赁相关知识,


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的类型;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和承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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